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11月24日《人民日报》刊发雒树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文中指出:“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犹如长了翅膀的骏马,一日千里。但是随着而来的是种种社会问题,尤其是现有法律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或者裁决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一方面促进了我国法治社会在社会发展中的延展和深入,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而言,以德治国被越来越重视。
正如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这些闪耀着智慧治理之道无不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而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应该说,在国家治理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版。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治理方略可能存在相同的地方但是更多的是针对国情的个体差异。作为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要治理好,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建设好,更是一门大学问。无数的法学专家致力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同时,也有一大批人在研究如何利用道德的引导力、劝说力来给国家发展人民安康助力。
笔者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以德滋养法的表现形式。道德是宽泛的也是更有力量的。在法律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如果道德能够很好的介入,许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在文明的进程中,道德越来越凸显其润泽万物了无痕的功能性,而作为另一有力手段,法治也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能量。
因此,德法相依,法德相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才能建成一个科学而有效的社会治理架构。
众所周知,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只有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中国梦的实现,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正像鸟之双翼,缺一不可。(知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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