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成为公民尊严的守护神
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每个人都享有尊严。尊严是幸福生活中的主要元素,它虽然潜伏于意识形态之中,但能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尊严说到底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是对人的身份、社会地位、劳动及成果的认同和肯定,是人人共有的平等的权利。
平等是人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得到他人或社会的尊重,这并是尊严。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赋予了自由和平等一系列的权利。无论是什么人,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有,也不管你的能力是大还是小,对这个社会的贡献是多还是少,只要是一名合法公民, 在法律面前,就应该享有同等的尊严,都享有平等,得到他人的尊重。
然而,事与愿违,有时我们也发现,公民的尊严有时也得不到维护,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时被侵犯,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劳有所得”是最基本的尊严,但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并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工伤赔付、交通事故处理等一些突出问题,并不能体现公民应有的尊严,人们有时忍气吞声地将就着,降低自己的要求,就是为了能尽快处理。就连具有鲜明人格特点的知识界,也有丧失尊严的事发生。我们发现,科研成果中,排名第一的往往不是研究者,为了能够立项审批,获得一些少的可怜的科研经费,不得不降低人格,把领导推到第一位,真正从事研究的科技人员,只得挂个名罢了。
我们知道,尊严既涵盖了人们的自由、人格、平等,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必须以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社会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劳动和地位,四中全会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出台了法治中国的系列措施,保障公民的尊严。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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