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销售环节中的诚信问题,嘉宾能否举出相关案例?
林江敏:有个大卖场在春节营销时,推出了不满意可退货活动。消费者买了台家用电器,发现大小和家里面积不适应,就要求退货。退货时,卖场提出要收10%手续费,消费者认为这不合理,因为营销时没有说要收10%的手续费。在和企业协商无果情况下,消费者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调查后认为,企业这种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营销行为,应按照事先承诺予以无理由退货,不能收取10%手续费,最后才使问题得到解决。
丁兆增:关于诚信营销的违反案例,其实看报纸是比比皆是。无论是购房、购车时违反合同,还是股东间违反承诺等等,非常多。从我个人来看,碰到比较多的是校园内的考试培训欺诈。我注意到,这些遍布校园的所谓考试培训广告存在同质化,都有三个相似内容:参加培训班的老师是出卷老师;参加培训班,内部的命题压中率会达到多少以上;培训班保证通过率达到多少以上。这样的广告宣传语,很明显是一种招生欺诈,也就是营销上的一种不诚信行为。
2.“后悔权”考验诚信理念给企业戴上紧箍圈
主持人:企业开设电商平台后,诚信度的要求是否会更高?
陈金付:在电商这个平台上做产品营销,有的企业或个人误以为电商上的产品可能要求更低,可能很难监管到。其实这是错误的,要求肯定是更高的。因为作为电商平台,它的受众面非常广,消费者的各个要求也更加复杂。产品一旦进入电商体系,如果企业做不到诚信营销的话,负面消息就很容易引起广泛传播,并被迅速扩大。一个企业在瞬间过程中,就会面临消费者对它的重新认识,并面临严重的法律问题,很可能遭受灭顶之灾。
主持人:今年3月15日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作为企业、消费者和监管者,是如何看待这条法规的?
陈金付:这条规定,是体现民权的一个规定,也是对民意的一种反映。对商家来说,存在的有利方面是,它有可能促进消费者在电商领域的参与度,使整个电商平台能够做得更大。当然也存在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在整个社会诚信经营体系尚未构建完善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增加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交易成本。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
后,他可能不是因为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要退货,而是因为后悔买此商品想退货。如果这样的比率多了,对商家来说会增加很高成本,同时整个交易成本也会提高,最终结果就是增加整个社会的成本。
丁兆增:“后悔权”的设立,一方面是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是充分考虑到目前营销过程中,很多电商利用它的电商平台优势地位与消费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产生很多纠纷。这样一个“后悔权”制度的设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就是给消费者一个选择权,是非常好的举措。从法律层面而言,既给企业戴上紧箍圈,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保护伞”,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
林江敏:“后悔权”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实施后,我们感觉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据中消协调查统计,全国大概有20%的消费者“后悔权”主张没得到落实,原因有三方面:商家把寄出商品时间算在七天内,认为退货时间已超过;商家认为退回来的商品影响第二次销售,予以拒绝退货;商家认为已在网页上告知本商品不参与无理由退货,以此拒绝退货。
我们认为,网络经营者对诚信应该有更高的要求,他们在网络销售商品时,应当做到:制定的条款不能跟法律相抵触,不能够无限地扩大不适合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要制定方便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退货的程序流程;不适合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要在网页上明确告知,让消费者很容易看到,不能在某个角落用小字标上,最好还应设置由消费者确认知晓该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的程序。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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