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8日讯(记者 陈晖 吴颂洁 李琰之)本期访谈邀请了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林江敏,福建美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金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丁兆增等三位嘉宾做客东南网演播厅,与网友共同聚焦商品交易环节中的诚信问题,探讨如何诚信营销,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诚信原则贯穿经营活动各环节
主持人:请嘉宾谈谈对诚信和诚信营销的理解?
丁兆增:“诚信”在民事商事中被誉为帝王条款、黄金准则。我理解的“诚信”是这样的:善待诚信,你好我好,大家好!
诚信营销,我认为最关键是两个字——“诚信”。“诚”即诚实、诚恳,“信”是信任、信用。诚信营销,就是企业将诚信原则贯穿到经营、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并在此过程中考虑到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员工的利益。这包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企业信息与消费者地位相对称,让消费者感受到企业的诚信,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陈金付:“诚信”就是履行契约精神。对于诚信营销,我的理解是,首先,产品的描述和产品本身要相符合;其次,在合法情况下,如何践行交易过程中所约定的条款,即如何践行契约精神。
林江敏:什么叫诚信营销?我个人理解是“依法经营,有诺必践”。所谓“依法经营”,即法律是最基本要求,是最低的底线。任何经营者的经营营销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这个底线和框架。突破了,就是违法的、不诚信的。所谓“有诺必践”,即做出的承诺一定要做到。比如企业在营销时作出很多承诺,赠送奖品、买一赠一等,但赠送的奖品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不能把伪劣产品当奖品;买一赠一优惠活动时,不能消费者买几千元家用电器,只送几元钱的小纪念品;还有的经营者作出一些高于法律的承诺,比如延长保修期、终生保修、不满意可退货,当消费者真的不满意、要求退货时,又设置障碍不让退货。这些行为都是在忽悠消费者,没有履行原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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