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迪克维拉海岸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想到的第一个念头就是:难道救熟人就不算见义勇为?危急时刻,能冒着生命危险救人是需要极大勇气和无私精神的,而这样的勇气和精神是超越了所有,不分对象的。扪心自问,如果是我们自己遇到了这样的险情,能否挺身而出?仅因为是认识的熟人,这样勇敢的行为就不被承认,未免让人感到十分遗憾。
那法律上究竟怎么定义见义勇为?抱着这样的疑问,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新闻中涉及到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有两点规定,一是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二是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法律上规定的施救特定义务有父母对所监护孩子必须施救;有法定职责,如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等等。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这我们可以理解,因为这是施救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上述新闻中,当地政府对“救熟人属于见义勇为”认为争议,并以此作为拒绝认定的理由之一显然不合情合理。看到熟人遇险时,人们更容易施以援手,但“相识”不是必须救人的理由,也远不是法定的义务。
且关于“只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这一条例,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安徽省则在条例附则中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北京等省市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这一规定就有效地解决了因各地政策不一所带来的问题,奖励和保护了异地勇为的行为,非常有人情味儿。可惜的是,四川省并无这一条例。
见义勇为在“扶不扶跌倒老人”都成为热门话题的今天,更显难能可贵。笔者相信,这样的美好品德是源于内心、无私不图回报的。在勇为者出手的那一刻,他一定不是为了日后可能获得的那一点奖励和荣誉,但人性的光辉在那一刻闪耀!见义勇为,很可能会让勇为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正因如此,见义勇为更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与保护。而且,对于见义勇为的嘉奖,亦能推动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有利于道德建设。面对如今见义勇为遭遇的尴尬,国家应尽快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标准,莫让勇为者孤军奋斗。(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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