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有统一平台 破产公示期10年
破产逃废债信息
公示期为10年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如下: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年度报告及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长期公示;行政许可、资质评定等有有效期限的信息,公示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市场主体优良信誉信息、市场主体的一般违法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市场主体注销、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市场主体破产信息、市场主体逃废债信息公示期限为10年;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禁入期限届满后2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由各有关部门按不良信息的类别、性质、情节轻重自行审定。
所有信用信息
应在数据库长期保存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终止公示,并将公示的信用信息转为档案保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删除、修改应在信息平台保留历史记录,所有信用信息都应在信息平台数据库中长期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信用信息公示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市信用办或市监察部门投诉。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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