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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的勇为也该唱响正义的凯歌
http://wmf.fjsen.com 2014-07-17 15:26:52 宋风 来源:珠海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深圳世界之窗的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见状救下女网友,打伤该保安。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南山警方已将案件提交南山区检察院审查。(7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就算是这位大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有所谓的“过度”的嫌疑,深圳警方也不能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该唱响法律的正义的凯歌。

仗着自己是保安就猥亵女子,见义勇为者的大学生提出警告后,仍不收敛,反而威胁勇为者“多管闲事”,“由于酒喝得很多,后来她都无力去推开这名网友。”一般意义上的劝阻,已经阻挡不了邪恶势力的蔓延。此时,使用一些力量过大、过度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所谓的“过度的拯救和推搡”,色狼就不会“站立不稳,坐在地上”,其犯罪动机和行为,就无法得到终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就算是见义勇为存在“过度”的嫌疑,这种“过度”也恰恰是终止邪恶的必要条件和“非常规手段”。

因为这种手段,最终让正义得到了伸张,让邪恶得到了打压,这仍然是值得称道的社会的正义力量的积极释放。特殊情况下、应激情况下的各种见义勇为,就算是存在着一些“过度”的嫌疑,仍然应该得到包容和理解。因为它张扬和主张了社会正义精神、法律正义。

再说了,我国《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第二十条规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还强调,“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就是这位大学生的见义勇为,有所谓的“过度”的嫌疑,这仍然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精神非常明确,褒扬正义,惩罚邪恶。这种最起码的法律正义、执法正义,在深圳的有关方面却流失了,真有点像“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感觉,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如果见义勇为者的社会的“过度”的行为,打压了邪恶,却受到了法律惩罚,以后,谁还会义无反顾、慷慨激昂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呢?这不仅仅会让见义勇为者受到了伤害,也会让社会公共精神、公共道德,受到严重损伤,迫使更多人养成“见义不为”、“见义怕为”的狗熊和懦弱性格,以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精神冷漠,比如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搀扶等,不就是可怕的负面推动吗?

专家也认为,“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过失而对被救助者产生一定损害。如果因此追究勇为者的责任,会影响更多潜在见义勇为者的出现,制约更多见义勇为行为的产生。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豁免,可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对形成助人为乐、济危互助的和谐社会氛围有直接的激励作用”。

某些所谓的公共部门,可以左右某些行政判决和处罚,却无法左右公众的道德判决、正义诉求,绝大多数网友对这种所谓的“过度”行为,给予“一边倒”的赞同和理解,就是对深圳做法的无声反抗和批评。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正义和邪恶之间,他们更愿意进行朴素的判断,更愿意为正义唱赞歌!但愿深圳市的这个案件,能早日得到纠正!(宋风)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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