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护是第一位的
在为孩子生命唏嘘不已的同时,一个问题无法回避:成人低估了孩子的活动能力,看护不力,大意、想当然、一时疏忽,便非常容易导致孩子的生命危在旦夕。
孩子特别是学龄前儿童,基本没有自我控制能力,对危险没有概念,他们不知道爬上桌子会跌下来、爬上窗台会失足。这种缺乏对“危险”的预判,也同样适用于交通意外、溺水事故中的孩子。
对于低龄儿童,父母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安全教育。有的家长平时会告诉孩子电插座不能碰、窗台不能上,但出于强烈的好奇心,越是不让碰的东西反而越容易引起孩子的注意,大人走后,孩子可能还是忍不住把小手指头伸进插座孔里、站到窗台上往外看看,一些悲剧往往就是这样发生的。因此,家长需要从孩子的角度思考问题,承担起看护的责任,不要让孩子独自待在家里或者车里,也不要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这是每个父母必须时刻紧绷的一根弦。
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每个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对4岁以上的孩子,可以通过做游戏、讲故事等方式,教给他们一些生活中的安全常识,使之牢记在心。对学龄儿童,家长更不能“放羊”,必须禁止孩子到水溏、河港、深井、施工现场等危险的地方玩耍。孩子对危险缺乏判断,大人就要先向孩子解释明白:那种看起来潺潺的浅溪,实际是很危险的。家长对于孩子放学之后,能去哪里,和谁在一起,都要心中有数。做监护人并不只是给孩子吃、穿、住,还要给尚不懂事的孩子更好的安全保障,成为孩子身边安全的保护者,这才是杜绝危险的最好方法。因为,几乎每一起儿童意外伤害事件背后都存在监护盲区,而任何事后的追责,都是苍白无力的,关键还是要防患于未然。
用立法对监管不力加以约束
因为监护人的失职或者“不在场”导致儿童发生意外的案例,在各地时有发生。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记者发现,在家庭责任方面,该法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等。但并没有“临时监护缺失”的相关条文。
关于儿童安全,教育部2012年10月发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提出了一些要求:幼儿园和家长为幼儿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在公共场所要注意照看好幼儿;幼儿乘车、乘电梯时要有成人带领;不能把幼儿单独留在家里或汽车里。
查阅全国的一些地方法规,记者仅在《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发现,其中规定了父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的内容。而《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儿童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我们不难看出,以上法规只是提出了要求,并没有具体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父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美国,各州都有法律禁止父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者车内,只是各州规定的孩子年龄从“8岁以下”到“14岁以下”不等。一旦孩子单独在家出现意外,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有权登门拜访。在很多州,父母的这种举动属于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被视为犯罪,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要去坐牢。在加拿大,12岁以下孩子一人在家被警察发现,监护人要缴纳罚款,接受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监护人还会被诉上法庭。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国内,家长因看护不力导致儿童夭折、伤残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几乎为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目前我们国家还很难进行这样硬性的规定。这首先源于观念的不同,中国人普遍认为,我的孩子是我自己的,怎么养都可以,别人无权干涉。其次,即使抛开这一点,国家可以干涉,对父母的监护责任立法,也很难执行,可操作性比较难。因为按照我们的国情,抚养孩子的主体还是家庭,没有社会抚养的概念。国外之所以有这些规定,是因为他们认为孩子是社会的。如果父母监护不力,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将孩子送到专门机构抚养。但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配套体系。这位律师认为,可以立法对父母监管不力作出约束,对父母的失职进行问责。但这样的尝试可能面临道德困境,需要设立一些免责情况,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孩子权益,避免儿童意外伤害悲剧的重演。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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