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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丹)机关工作人员有6种行为,尚不构成处分的,将被效能问责。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条例》通过条款的设置来解决群众关注的一些机关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据悉,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种行为机关工作人员将被问责
根据《条例》,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除了对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进行效能问责外,机关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应当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年度绩效考评被评为差等次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据介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被效能问责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同时,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条例》还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简称各级机关)。不过,《条例》在附则中也明确,除各级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条例》执行。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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