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见义勇为的法制保障,需要提升法制“层级”,各地在呼吁国家制定这方面法律,上海则有意将见义勇为的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已经将见义勇为地方法规的制订列入调研方案阶段,并已有这个法规的研究报告和法规草案稿。从上海政府规章实践,存在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制规定,如原不少地方法规的释义,见义勇为定义中认为只有“义”而无“勇”,也不能视为见义勇为,现实生活中,“老人摔倒要不要去搀扶”这样的问题,过去是“不成问题”的,现在成了“问题”,因为有“被搀扶者”有诬陷和讹诈行为,“反咬一口”,主动搀扶者变成“受牵连者”。应该被认为,“见义勇为”的“勇”,这就是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的“风险”和各种奋不顾身的英勇行为。此外,还有责任主体不明确、奖励金额不明,以及缺乏法律责任等等。另一方面,观察已有的各地法规、规章,及我们的草案,大多是对见义勇为者得界定、确认,利益保护,奖励及资金来源等,几乎都缺少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进行惩处。因为从道德层面的批评、谴责,包括媒体舆论的抨击,我们是有的,但既然是法律法规,就应该有惩处方面的法规。国外的这方面法规一般都有惩处规定,如法国2002年修订的《法国邢典法》有个罪名“怠于给予救助罪”(俗称“见死不救罪”),处5年监禁并罚款7.5万欧元。美国有《救援责任法》、《行善法案》,有不少罚则,如发现陌生人手上不打“911”电话(美国报警电话),会构成“疏忽罪”等等,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属于道德领域的立法它有一个难题,什么难题呢,就是执法力量的配置和实施,怎么在执法上更为有效?比如,我们有上海地方的控烟和养犬条例,诸如有人在禁烟的区域吸烟可举报、要被处罚;养犬户遛狗污损环境、犬吠扰民、一家养两条狗以上的等,都违法,两个条例里面规定了很多的条文,但是违法之后怎么执法?执法取证难度就很高。对此,我们正在探索、实践。在见义勇为制定法规方面,上海人大常委会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方面比较有决心,就是我们将要有比较大的推进。我想,我们对国家的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也应寄予很好的预期,法制建设的推进,会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起很好的作用。我们深信,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相互促进,定使我们的社会文明水平有更高的提升。(周锦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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