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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需要法制支撑
http://wmf.fjsen.com 2013-11-25 17:20  周锦尉 来源:上海浦东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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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论语·为政》中记载:“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其一是就是:明知道不是自己的祖先还要去进行祭祀,那是献媚求福。而见到应伸张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那就是没有勇气。“见义不为”作为一个完整的词语则出现在《宋史·欧阳修传》中的记载:“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从“见义不为”到“见义勇为”,即从孔子到欧阳修,相距1500年,见义勇为一词出现后,人们一直当做成语来用。

确实,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历史上一直都受到社会和民众的推崇和赞赏,时至今日,见义勇为的义举仍屡见不鲜。然而,人们也应看到这些年来,见义勇为者受冷落,甚至流血又流泪的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政府部门也非常重视,但由于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不健全、不统一,特别是对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尚处于地方立法和学术研讨层面,而且规定不一、各抒己见,给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见义勇为事件带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对此社会呼吁见义勇为需要统一法律界定,需要国家立法来保障。

国际上,一些国家制定、实施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国、美国、英国、新加坡有这方面的法律,加拿大直接取名为《有见义勇为法》。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上位法”还未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和法规。省市层面已经有不少立法实践。采用地方法规的方式的有福建、安徽、天津、江苏等二十余个省市,采取政府规章方式的有上海、江西、广东、黑龙江、湖北等近十个省市,采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方式的有北京和辽宁。

上海的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工作始于1990年,由公安局每年集中表扬一次;1994年起,综治办与公安负责,共同负责,每年表彰三到四次。1999年,市委领导确定每月10日为“见义勇为表彰日”。2002年的4月,市政府制订政府规章,实施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办法,上海对见义勇为英雄及其家人进行褒奖、慰问和抚恤,成为风气。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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