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司法解释
驳回阿强的诉求,法院的解释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虽然阿强对奶奶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但他对奶奶的赡养照顾,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亲情是无价的,是不能对等的,因此阿强要求父亲返还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美蓉律师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父子俩签订的赡养义务转让协议,免除阿彪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是无效的,但由于阿强已实际履行完毕赡养义务,且奶奶亦没有提出过异议,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鼓励和肯定阿强的善举,发扬传统尊老爱幼的优良美德,维持既成的事实符合情理。同样,协议中免除儿子对父亲的法定赡养义务,也是无效的。阿强经济困难可以理解,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逃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速递】
有关赡养义务的几个法律问题
赡养父母,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7月1日起,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给做儿女的敲了警钟,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对赡养问题存在误区。
在这里,我们邀请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美蓉律师,给大家提个醒。
一、出嫁的女儿,也应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二、父母再婚,子女仍应赡养
《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分不到财产,也要赡养老人
在一些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不对的。
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论分家与否,分家产是否公平,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不给看孩子,就不赡养?
不少年轻父母常将孩子交给家里老人看管,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便有子女以老人没照顾自己的孩子为由,推卸赡养义务。其实,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是说不通的。
五、不继承遗产,也得赡养老人
有一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金婷 |
- 2013-07-30“精神赡养”怎么做?
- 2013-07-30“常回家看看”入法促精神赡养
- 2012-10-22"重阳节"论孝 关注老人要多重视精神赡养和细节
- 2012-10-22关注老人要重精神赡养和细节
- 2012-08-17新“24孝”更关注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