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完善都离不开道德规范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制定法律规范必须首先征求民意,而普遍遵守的道德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民意。过去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而道德则是一个社会普遍价值的天花板。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失之偏颇。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体现了某些群体或者某些阶层的普遍价值观念,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小心翼翼地寻找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并且将这些价值观念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立法过程,还是一个道德重建的过程。
近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不仅仅是把道德规范写入国家的法律文件,而是在征求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价值判断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是从整体而言,这项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的确提醒了社会各界人士,必须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充分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通过探视等方式给他们精神上的慰藉。这是充分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
其次,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具有充实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判断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立法机关充分意识到,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士在交往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将大家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不仅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精炼,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充实。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直接将那些具有特定内涵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纳入其中,不仅可以减少法律规范自身可能出现的歧义,而且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社会认同感。譬如,执业医师长期遵循共同的职业道德准则,将职业道德准则直接写入执业医师法,不仅可以提醒执业医师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而且可以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直接援引职业道德标准对执业医师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法律规范这种巧妙的“借用”,不仅让传统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这些概念具有时代的气息,而且可以借助于这些长期存在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进一步充实法律规范的内涵。
最后,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法无外乎人情”。所谓人情世故实际上就是丰富的社会道德规范。公众之所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因为法律规范包含了他们的道德诉求,是他们道德规范具体化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当他们面对国家法律规范的时候,他们的内心深处就会唤起对法律规范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来自于他们内心道德价值判断的共鸣。可以这样说,体现公众普遍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可以拉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公民对国家产生普遍的认同感,而且可以拉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使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加容易。
可以设想,如果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公众普遍的道德价值需求,那么,法律规范的实施就会成为社会共同自觉的行动。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从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判断中寻找灵感,将那些充分体现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普遍愿望的道德行为规范变成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乔新生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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