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事引起热议。对此,部分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文件的一个表现;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倡导性法律规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家庭成员没有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不是一个所谓的倡导性法律规范,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
道德问题能用法律来解决吗?笔者认为,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这项规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传统意义上的道德规范通常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往往缺乏强制性,需要依靠自律(包括行业自律)付诸实施,而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道德入法,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恰恰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
道德规范通常表现为公众普遍的价值判断,但是,道德规范不能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违反了道德规范,只能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行业的联合抵制解决问题,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介入直接依据道德规范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规范不能直接进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且被司法机关引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这样的概念,说明这些带有群体性的道德概念,已经变成我国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尽管在字面上表现为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比如,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我国注册医师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医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所有这些规范与其说是道德规范,不如说是包含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
从词义学的角度来看,道德规范通常是指那些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判断标准。道德规范既有倡导性质,也有约束性质,只不过道德规范的约束性在不同的群体身上产生不同的效果,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也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某些人对于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缺乏免疫力,因而他们无法感受来自公众的道德谴责;但是,也有一些人对公众的普遍价值判断标准极为敏感,他们对公众的道德谴责缺乏承受力,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之下走上极端。讨论道德规范的时候,既要考虑到道德规范本身的特征,同时也要考虑到道德规范作用于不同群体和个体之后的反应,道德是一种自我约束,道德也是一种社会公众的约束。这种约束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不可能变成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充分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中引入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的无奈,而是法律规范的完美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制定法律规范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在集思广益、广纳善言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把那些充分体现社会普遍价值判断标准的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文件之中,从而变成国家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立法模式既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同时又可以使道德规范促进法律规范的实施和完善。
责任编辑:金婷 |
- 2013-07-04龙海市地税局努力提升道德讲堂活动实效
- 2013-07-03省直机关组织"道德讲堂"观摩学习活动
- 2013-07-03省审计厅举办“干部思维模式和道德问题”讲座
- 2013-07-01福鼎汽车站打造道德长廊 继续推进文明建设
- 2013-06-30松溪县公安局举办首场“道德讲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