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杭州、宁波等城市相继对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温州的“动真格”于4月1日正式开始,各辖区交警大队均按罚款额度的下限——5元处罚该违法行为。有人认为这是试水性处罚,意在窥探公众的接受情绪。对此,一名路面交警认为:“罚多罚少不是目的,唤起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才最重要。”(4月1日《温州都市报》)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然而,我们周围总有一些不拘小节的人,不管你如何倡导、呼吁,他们就是不拿“中国式过马路”这样的“小恶”当回事,你批评他两句不爱听,再要因此罚他的款,他简直能跳起来,仿佛还有理了一般。糟糕的思维定势及不良行为没有及时惩戒,令部分人在街口的红灯面前总是不能果断停下脚步,于是我们总是与文明保持着足够的距离。想要突破这样的“瓶颈”,则非动真格不可!
继杭州、宁波等城市之后,温州自本月起也开始下大力气惩治行人交通违法——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等违法行为,一律罚款5元。为了将这项小小的突破落到实处,温州交警做足了准备,对执行中可能遇到的诸如集体闯红灯、没带钱、不便找零等各种情况做好了预案,工作之细致,令人叹服。这种“较真”的精神,值得称道。
其实,对于行人交通违法如何处置的法律依据早已有之。2003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行人闯红灯界定为违法行为,对此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法律归法律,执行归执行,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考虑,这样的法律长时间地没有被认真执行过,“中国式过马路”依旧盛行不衰,执法人员对此得过且过、睁只眼闭只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正是因为我们缺少一种较真的精神,缺少一种从小处和细节做起的精神,有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令法律条文束之高阁、形同虚设,令行人交通违法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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