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答谢见义勇为者,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http://wmf.fjsen.com 2013-01-14 15:05 来源:工人日报
我来说两句
道德非法律 应该各归各路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建铭:见义勇为行为无疑值得提倡和鼓励,对见义勇为者也应着力褒奖,并给予制度化的奖励和保障。但是作为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应在做好份内事上下功夫。至于像“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样的道德义务,还是留给道德而非法律比较好。
对见义勇为者来说,我想不会出于任何功利的目的去做出见义勇为行为。通过法律层面给予制度化的奖励和保障,只是为了鼓励和嘉奖这一行为。而所谓的受益人答谢,也应以发自内心为前提。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这显然是一种合情合理的道德义务,相信绝大多数受益人无需法律强制就会主动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如果有见义勇为受益者不愿答谢,我想也不会减损见义勇为行为的色彩。而且只要相关的奖励和保障措施能够落实,见义勇为者也不至因此受到其他损失。
相反,如果法律有此规定,有人不愿遵守,但法律又没有相关强制或者处罚措施,却会有损法律的威严。说得严重一点,法律义务不辅之以罚则,就无异于一张白纸。而道德义务之所以难以规定处罚措施,恰恰是因其与法律义务有着不同的特点。
道德惩罚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行为的,有些道德义务的确可以并且应当写入法律,赋予其法律责任。比如赡养老人、抚养孩子都是具有道德属性的义务,但是法律同样对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以及不抚养孩子、遗弃孩子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是像 “子女常回家看看”、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这样的道德义务,在我看来不适宜写入法律,因为这些行为必须发自内心,而不能依靠法律的强制。
对于不肯履行答谢的义务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我认为在类似领域,道德谴责的力量反而大于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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