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讯 今年1月1日,《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这个条例虽然是地方法规,但其中见义勇为受益人须答谢恩人的条款,还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道德义务是否需要动用法律”,人们观点各异。
日前,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茂、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建铭阐述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知恩图报入法 有助社会风气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茂:《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写入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在我看来是一件好事,值得肯定,它完善了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内容。
法律和道德的确有着各自的标准和调整范围,有些道德义务确实不宜法律化。但是,法律和道德又不是矛盾和对立的,人们常说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足见两者之间绝非互相排斥的关系。
俗话说, “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受益于他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只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本身完全合情合理,并未强人所难。另外,在法律中,并非所有内容都必须具有强制性。
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一种带有浓烈道德色彩的行为。因为见义勇为本身不可能是一种法律义务,甚至连道德义务都谈不上,社会只能大力倡导和鼓励这一行为,但不应强制要求人们在任何情境下都必须见义勇为。
因此,将诸如“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这样的道德内容写入法律加以提倡,并无不妥。即使有人因为这一内容并无强制性而不愿履行,但该内容写入立法,本身就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和鼓励。归根结底,这样的内容本身依旧是道德责任大于法律责任,并不一定需要规定法律责任。
从情理上看,知恩图报不仅仅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的本分。将这样的内容写入法规,也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
而且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并未将见义勇为受益人是否答谢恩人作为重点,而是规定了大量的政府责任,以及对见义勇为者在物质、精神等各个层面的奖励。所谓 “答谢恩人”条款,只是这部条例中的一个条文而已,不应将其过分放大。
作为一部倡导见义勇为,同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和保护的法律,其中加入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的内容是非常人性化的,应该加以肯定。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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