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赎“个体信用”更需权责对等
http://wmf.fjsen.com 2012-11-05 10:32 李妍 来源:红网
我来说两句
如今,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保留时间缩短,以“5年之期”给非恶意欠款者一次救赎个人信用的机会;即便是对欠款犯有主观恶意者,也会在时间的荡涤后,拥有一次改过和修正的机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种对个体清誉的重新审视,对信用评估体系的改良,无疑是对民意的一种积极回应。
个人征信不再一股脑儿地,不加筛选地将个体公民的不良记录纳入囊中,而是以时间为准绳,重新审度个体信誉,这在征信系统信息采集、记录权责不对等的状况下,十分之必要。应该看到,目前的征信多集中于对公民个体的信用记录采集,却忽视了信息采集提供者自身的“信誉问题”。
在信用信息采集、提供上,诸如银行等机构拥有绝对垄断的话语权,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对于个人信用的“自由裁量权”往往过大。如果银行等机构本身就行不端坐不正,随意兜售个人信息,甚至以霸王条款给非恶意违约者“定罪”,就会成为民众权利的灾难。
前两天,就有新闻报道说,“信用卡少还1元钱付全款罚息”。市民因为疏忽少还了一元钱,最后不仅被“全额罚息”,欠款全额都被计算进入循环利息,扣尽罚金,还可能面临个人信用被污点记录的风险。霸王条款之下,被透支经济包裹的“卡奴”们,随时可能面临在信用和经济上“躺着中枪”的风险。这种以霸王条款确立信用状况与规则的垄断行为本身,是否也需要修正?
征信要想步入正轨,真正让市场经济的信用可期,就必须对个体及信用机构做到权责对等。将不良记录仅保留5年,或可视为对单方面强调个体责任的一种修正。在此基础上,信用建设不仅是简单增加公民个体的失信成本,而要对等地强调征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破除垄断话语,这才是信用社会良性发展的过程。(李妍)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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