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读高中实行免费教育
今天是“国际残疾人日”。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这意味着我省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读中小学、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或优惠参观旅游景点等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保范围,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贴。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免费的抢救性康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特殊教育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体系,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应当采取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残疾、脑瘫、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对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于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
就业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出比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对残疾人设定歧视性录用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分配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各收费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应当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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