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读高中实行免费教育
就业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出比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奖励。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对残疾人设定歧视性录用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分配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各收费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应当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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