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何珍 通讯员 朱逞彬)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首例“酒驾入刑”案件,5月12日在泉州惠安法院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欧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开庭当天,惠安县交警大队组织辖区各交警中队的民警及客运车辆驾驶员到庭旁听。
庭审中,欧某对检察官指控其在5月3日事发当晚喝了几瓶啤酒和白酒后,还驾驶两轮摩托车撞伤两名行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整个庭审过程,欧某都低着头,对法官提出的是否要辩解,他都说,“我没什么可辩解的,我也知道醉酒开车是一种错误,也犯了法。”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两名行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赔偿受害人,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拘役4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
本案的审判长连晓芳说,这次判决,酌情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
欧某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他向法院请求,因自己是一个人在惠安打工,又没有其他积蓄,伤者的赔偿金和处罚金,希望能等自己服刑出来后,再赚钱支付。法院同意了欧某的请求。
据了解,该案于5月10日提交检察院,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宣判,不需要批准逮捕就直诉到法院,并于2天后一审宣判。
惠安建“醉驾入刑”快诉快判机制
审一例醉驾仅用7天
据了解,惠安县建立起全省首个“醉驾入刑”案件快诉快判机制,要求交警部门在2天时间内完成醉驾案件的立案、侦查和移送,检察院在1天时间内完成审查,法院在4天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工作,保证用最短时间实现对醉驾案件的快诉快判。
5月17日下午3时,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案,经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惠安法院审理宣判的第二例醉驾入刑案件。从张某被刑事拘留到开庭审理宣判,整个过程仅用七天时间。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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