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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立法亟须突破“为什么募捐”瓶颈
http://wmf.fjsen.com 2010-09-27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立法须先明确慈善意义

一方面是民间慈善力量遭受冷遇,一方面是善款是否合理使用的监管缺位——有业内人士指出,制度环境的不完善给慈善事业的成长带来了极大制约,打破慈善事业垄断的关键仍在于立法。

唐钧认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发展慈善事业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的,因为它能弱化因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不公,均衡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捐款和慈善事业是在传统分配制度基础上再一次分配,是除了基于市场的第一次分配和基于税收和财政的第二次分配之外的所谓第三次分配。这种出于良心和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分配是对财富的再一次平衡。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慈善事业进行保障。

事实上,慈善立法在我国已历经数年。早在2004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慈善事业步伐,完善和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要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机构的知名度、公信度,创新募捐方式,建立长效机制。

据了解,200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一些新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民间成立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的门被打开了,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慈善文化”的发展。

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国家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至今中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慈善法。仅有江苏于今年5月正式出台了一部地方性的慈善法规;此外,湖南亦于日前出台了一部关于募捐方面的地方性条例草案,该草案扩大了公募的募捐主体资格。在国家层面上,慈善法第一稿早在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

据了解,当前,社会各界对慈善立法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公益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管理问题,另一方面是募捐中的主体资格以及捐献的规范等问题。这两个方面都涉及慈善的本质问题,即慈善是依赖政府,还是依赖民间。此外还有慈善机构的透明化管理。由于立法牵涉面复杂,所以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在慈善立法上先行先试成为可以尝试的手段。记者获悉,民政部已经明确要求广东在这方面先行一步。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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