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立法疏漏,保护公民举报权
http://wmf.fjsen.com 2010-06-20 12:18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虽然《刑法》规定了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其立案门槛过高、刑罚太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是: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如果没达到举报人被报复得自杀的“标准”,司法机关就几乎无法启动刑事追究机制;且即使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自杀,该罪的最高刑期也只有七年。可见在现行制度下,司法机关难以有效保护“战友”——— 举报人。
至于“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诸如被举报人利用单位的行政职权,对举报人在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工作岗位变动上设障,目前更是缺乏有效的针对措施。其实,对此并非真的无能为力,比如美国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遭打击报复的个人可直接上诉至该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并做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
事实上,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有很多成熟的国外制度可借鉴,以弥补我们立法领域的明显缺陷和疏漏。关键就在于 ,是不是真愿意保护“ 战友”。只要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就不存在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的问题。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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