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
“隐性打击报复”难获救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罗守梁告诉记者,所谓“隐性打击报复”,是指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
对于“隐形打击报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德才将其称为“玻璃小鞋”。他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领导人权力不断扩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也呈现多样化形式,有些打击报复行为已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难作出界定。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举报人举报后被穿“玻璃小鞋”情况。如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还有的辞退甚至开除。
匿名举报居高不下
遭遇“隐性打击报复”难获救济的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匿名举报者的不断增多。
来自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在向江西省检察机关递交的控告举报中,匿名比例偏高。2009年各级检察院受理本院管辖线索3726件,匿名举报2203件,占59.1%。
朱德才认为,高比例的匿名举报一方面反映出举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则显露出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说:“总的来看,现在还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有关规定或失之于原则和抽象,或失之于分散和凌乱,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他说,应强化国家承担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宪制责任,加快“举报法”的立法进程。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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