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立法疏漏,保护公民举报权
http://wmf.fjsen.com 2010-06-20 12:18 来源:南方网
我来说两句
据昨日《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
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同时,举报人也是国家司法、纪检机关打击腐败渎职行为的“亲密战友”。举报人理应得到“战友”的保护和关照,这也是政府的责任。但现状却不容乐观,这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严重滞后,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办案机关较少设身处地为举报人着想,从理念上没能把保护举报人与打击犯罪置于平等地位。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与法治发达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
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8条规定:证人可不对个人情况做出回答,确定其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检察院保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虽然规定司法机关对要求保密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但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举报人作为证人必须在提供证言时陈述真实身份信息,所谓保密承诺也就无从谈起。
虽然近年举报信层层转发,又回到被举报人手里的情况有所减少,但举报信息的保密情况依然不乐观。往往案件尚未启动,被举报人已闻风而动。而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至于美国水门事件中的线人“深喉”,直到2005年当事人自己说出真相前,一直就是谜。其中的制度安排,值得司法机关借鉴。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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