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三个“统一”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断深入,保外就医罪犯的数量有可能越来越多,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将会受到更加严峻的考验。“如何将这项好制度,真正实现好效果,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狄小华说。他认为,当务之急应做到三个“统一”。
保外前,统一集中关押,有利于改造。如,将南京地区七个监狱的所有老残重病犯集中于一个监狱,或在一个监狱中将所有老残重病服刑人员集中关押,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一般罪犯的改造,同时也有利于老残重病服刑人员的改造,监狱干警的主要精力可以投入到老残重病服刑人员的改造上,逐步探索相应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措施。”狄小华说。同时,将这种老残重病服刑人员集中于一个监狱的做法,也可以将有限的监狱医疗经费实现相对倾斜,建立相适应的医疗设施保障机制。据了解,北京等地均采取这种关押方式。
保外时,统一适用标准和批准权限,有利于规范。一是对适用20年之久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进行彻底修改,制定统一的公、检、法、司都适用的《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二是针对目前我国有保外就医批准决定权的三个单位四种情况(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决定保外就医;法院对监狱拒收后决定保外就医;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实行统一由执行机关申报,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决定执行的规定。“这样既体现了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中的刚性原则,做到统一扎口,避免政出多门,同时也增强了制约力,司法实践中也便于执行和监督。”狄小华说。
保外后,统一纳入低保和医保,有利于就医。被准予保外就医的犯人一般都是身患严重疾病或年老多病的,需要花费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犯人的家庭或亲属负担不起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犯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地的经济及生活水平,对被保外就医的罪犯或其家庭进行救助,实行低保和医保,一方面可以体现我国重视人权、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保外就医罪犯因生活所迫而重新犯罪。(崔洁 肖水金 尉延峰 原标题:保外就医:该松松一点 该紧紧一点)
![]() |
责任编辑:金婷 |
- 2010-05-27福建华侨农场21000多名职工医保、社保全覆盖
- 2010-05-277月1日起福州八县市职工榕城看病可直接刷医保卡
- 2010-05-12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全部纳入我省医保报销范围
- 2010-04-13闽省级医保违规行为举报有奖 举报电话87547716
- 2010-04-12参保大学生医保费为何没到账仍待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