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文明风首页 > 文明热评 > 正文
保外就医:什么该松一点,什么该紧一点?
http://wmf.fjsen.com 2010-06-02 10:06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三是政出“多门”,保外就医适用疾病标准不统一。南京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南京地区2007年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为1人,主管机关包括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数为94人;2008年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为1人,主管机关包括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数为88人;2009年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为5人,主管机关包括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数为64人。“在保外就医的适用疾病标准方面,法院和监狱、公安不完全一样。”高进文说。据介绍,法院在决定保外就医时适用的是最高法1998年3月的批复“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而严重疾病的标准由法院自行确定。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适用的程序是司法部、公安部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文件,具体罪犯疾病范围适用前面所提及的、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由于适用的疾病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保外就医很不严肃。

四是保外后难以管理,漏管失控现象严重,重新犯罪率高。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期间由哪个部门来管理?不同的省份也不一样,有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江苏,由于实施了社区矫正工作,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的管理由基层司法部门负责。“不管是谁负责,大多数执行机关都没有将保外就医罪犯监督考察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对监督考察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力。这既有主观人为原因,也有客观因素。”南京大学犯罪控制研究所所长、博导狄小华说。一方面,作为保外就医罪犯居住地的基层司法所或派出所人员不足,任务繁重,根本没有精力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有些虽然建立了监督考察小组,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有些对保外就医罪犯无专人负责,无帮教小组,无监管帮教措施,对保外就医罪犯不管不理,造成了监管不力,重新犯罪率高。


责任编辑:金婷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心情榜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