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滞后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从南京地区的统计情况看,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而主管机关批准保外就医人数有下降趋势。”南京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一位检察官说。这位检察官认为,当前保外就医工作客观存在着一些尴尬现状:
一是现行的保外就医规范已明显过时,该“保”的“保不出去”。据介绍,目前针对保外就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已明显过时,20年过去了,不管是社会管理形态还是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疾病的新种类也不断出现,对保外就医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位检察官说。如,《执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按此规定,只要公安机关或罪犯家属不同意办理取保手续,那么“病犯”就不可能保外就医。实践中,当监管场所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通知罪犯家属时,家属态度不一,造成了保外就医执行困难。上述的蒋某就是这种情况。同时,“由于受当时医学及形势的制约与影响,界定的病残范围狭窄,条件限制较多,目前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作实际。”南京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法医高进文说。这种现状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该“保”的“保不出去”,如上文提到的陈某。
二是为防“万一”,监管单位把握尺度过松,把一些不该“保”的也“保出去”。据介绍,在押人员死亡后,部分家属因无法接受现实,或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对监狱心存偏见,不配合甚至阻碍司法机关工作,围堵甚至冲击监管场所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一次,南京某监狱一名罪犯正常死亡,监狱将死亡情况通知其家属,家属一口咬定是被监狱打死的,不同意火化,并纠集亲戚多人分别到有关部门上访,当检察机关决定进行尸检时,家属却又极力阻挠,多次无理取闹。后经多方面工作,前后持续几个多月才了结。“于是,一些监管单位将一些按规定不该‘保外’的人,也想方设法地将其‘保出去’,以防万一。”高进文说。如,某监狱曾一次报来两件保外就医案件,经过审查发现,这两件保外就医案件都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其中一名罪犯申请保外就医的疾病竟然是“痔疮”。“如果‘痔疮’也能保外就医,那么,以后罪犯患‘感冒’也可以保外就医了。”高进文说。最后,他们坚决否决了原鉴定结论的错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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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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