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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什么该松一点,什么该紧一点?
http://wmf.fjsen.com 2010-06-02 10:06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二

服刑人员卢某,女,现年68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某旅行社总经理、党委书记,住北京市顺义区。2003年9月28日,卢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12月19日投送到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卢某投监后,各方面表现良好,在2006年至2010年已获得三次狱内减刑,目前余刑为十二年零一个月。因为年龄较大,目前卢某患有多种疾病:冠心病、高血压Π、糖尿病、预激综合征,随时有猝死的可能,目前用胰岛素注射治疗。鉴于卢的病情及年龄,南京女子监狱以卢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符合苏司狱(1999)120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适用苏司通(2003)116号文件《年老多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高血压病Π”、第十一条“糖尿病”之规定,提请保外就病。然而,监狱方得到的答复是,卢某系北京人,北京不执行江苏省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北京不接收在外地服刑的保外服刑人员,卢某的保外就医就此搁浅。目前,卢某情绪低落。

案例三

目前在南京监狱服刑的陈某,1984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7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5月9日被保外就医,同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3月10日,陈某因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4月1日,其被送入南京监狱服刑。自入监以来,陈某一直身患严重皮肤病,浑身散发恶臭,无法与他犯集中关押。监狱为减轻其病情,多次带其到医院就诊,但经过医院及皮肤病专家会诊,诊断其皮肤病属于基因病变,不能对其进行有效治疗,甚至无法减轻其病情的发作。因陈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并且其曾于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系累犯,监狱无法再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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