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出台 “跳槽”只转关系不转钱
http://wmf.fjsen.com 2010-05-20 07:59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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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海峡导报5月20日讯(本网记者 杨文)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昨日正式对外发布《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并要求全省各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新规执行。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的,应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厦门市参保人员流动到福建省其他地区 (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就业的和福建省其他地区 (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到厦门市就业的,比照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重点解读】
● 省内“跳槽”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福建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转移材料,按规定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个人账户衔接和管理工作。
省外参保人员流动到福建省城镇各类企业就业,需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各级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信息并确认应转资金到账后,应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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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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