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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可否试行“有偿”?
http://wmf.fjsen.com 2010-01-11 13:52   来源:光明网    我来说两句

陕西省千阳县农民李宝智,20多年救了7个人却很少有人知道,他也一直做好事不张扬。但去年有一次他救人后对方冷漠回应,老李很气愤,于是他决定为自己申报“见义勇为”称号。(1月7日《西安晚报》)

一个人做好事20年从不张扬,到为自己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其中体现了社会的变迁。笔者支持李宝智“伸手要荣誉”,毕竟人家在见义勇为方面有过突出表现。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李宝智也应该有这样的权利。

按照传统认识,见义勇为是大家都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出现了“见义不为”的现象,还会受到社会的批评。而且见义勇为还不能“图名图利”,只能是“学雷锋做好事”,无私奉献。这显然是一种超现实的要求。

许多时候,见义勇为还有一定风险和损失,也应该受到相应补偿。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有的人是见义勇为的受益者,却认为别人见义勇为理所应当,毫无报答之心;还有的人不仅不报答他人之恩,甚至反咬一口,诬陷见义勇为者侵犯自己。这使今天的许多人不愿、不敢见义勇为。

笔者以为,一般情况下,民众并没有必须见义勇为的责任,见义勇为应该是一种高于社会普遍水平的道德要求。这种高于社会普遍水平的道德表现,理应受到尊重和褒奖。除了政府的奖励外,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也要有物资和其他表示,这应该是对见义勇为尊重和褒奖的必然要求。因为,见义勇为的受益者并没有获得他人必须见义勇为帮助的权利。

我们既然要求见义勇为者表现出高于社会一般水准的道德行为,那么就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这样才显得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见义勇为可否试行“有偿”?这也是对见义勇为者所付出的合理支付。否则,我们一方面要求大家要见义勇为,另一方面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付出甚至损失不管不问,也就缺乏道义上的支持。“有偿”或是一种合理的平衡,也会激发更多人见义勇为。其实,就是“有偿”,见义勇为也是一种高尚行为。(赵光瑞)


责任编辑: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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