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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党政领导问责 官员被问责一年内不得提拔
文明风   |  时间: 2009-03-17   |   文章来源: 南方报网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被问责

  ○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党政领导干部也将被问责

  ○被问责的党政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可以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规定处理

  昨日,广州市委办公厅和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都将受到严肃惩处。

  拒不执行问责决定

  可免职再处理

  为增强权威性,《办法》秉承了“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法》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时,可以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问责事项还应归入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来保障“执法必严”。此外,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为专门承办机关、市委市政府为决定机关来保证该问责制度的执行。

  重大民生问题

  未开听证会应问责

  《办法》还加大了对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把倾听民生、关注民生和改善民生作为重中之重。据介绍,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被问责。

  问责方式则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八项,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不能替代

  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信息公开方面的问责内容,规定“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时,党政领导干部也将被问责。发布方还强调,实行问责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替代实行问责;但另一方面,也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据悉,《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责编: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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