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社会治理中,“官民相得”的实现途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易民俗,导民向善。不同历史时期,各级官僚组织通过不同手段加强对民间社会的管理和教化,移风易俗,改良社会风气。如清初的台湾一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匪民问题。时人陈盛韶曾这样估计:“通计内地渡台之匪民,一年不下数百人,十年之内,匪民盈万,聚蚁成雷,势不能容,衅起祸端,官民互相残杀,多者盈万,少者数千,皆必然之势也。”陈盛韶认为与其这样长期对峙下去,不如区别各种不同情况,分类处理,缩小打击面,争取大多数。“重者,镇道就地正法,其次依例充发,其次刺字逐水,交原籍地方官取家长约束甘结,通详存案。倘再偷渡过台,即加倍问发,并治家长约束不严之罪。”(《问俗录》卷6)这些以严法正乱俗的措施在促进清代台湾地方社会由乱变治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二是民助官治,或民纠官弊。《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指出:“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人口已突破了4亿,清朝官制全国文官约2万,武官约7000,平均14814人才一名官员。”而“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并维持社会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间社会管理组织的高度发达。《龙岩县志》卷二十九说:“家族自治,足补官治之不足,岩中各族姓,均立有族规,籍以约束子弟”;陈宏谋亦说:“以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之子弟,名分即有一定,休戚原子相关,比之异姓乡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冯桂芬认为宗法与保甲相辅而行之后,“则人人有所隶,亿万户固已若网在纲,条分缕析,于是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参稽互考,常则社仓易于醵资,变则团练易于合力。”除宗族之外,会馆或者一些民间会社组织往往也发挥出较大的作用。比如民国时期,政府发现上海黄浦一带闽广浙诸省流民甚多,其中不乏失业无赖之徒,遂责令各会馆董事加以稽管,对于进入上海的商船的审查,也动用会馆董事来“审辨土音,盘诘居址,设有可疑,即密禀查拿。”会馆还可以给合法经营者出具保结,而如果窝盗藏赃,则要承担责任,这样,作为“私”的系统的会馆便起到了“补官治之不足”的作用。而在清中期的福建宁化,本来由官方操持的四个渡口即马家渡、陈坑渡、东山渡、埠冈渡因官方财力不足,“原编徭限每渡夫一名,工食二两,今皆废,而义民补官之缺也。”(民国《宁化县志》卷二《建置》)后转由民间实行自我管理,方能运转不辍。(厦门大学历史系 王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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