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相得”的模式:“公”与“私”的系统
中国古代“官民相得”是在“公”与“私”两个系统的配合之下达成的。“公”的系统是指各级行政机构,“私”的系统则指民间自发设置的各类社会管理组织,如家族、乡族、会社、会馆、公所等。在价值取向上,“私”的系统经常与官方保持着一致,并因此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支持。如清代徽州陈氏乡约的仪式“不仅排列坐立有序,鞠躬叩拜依礼,处处体现出封建的森严等级,而且敲锣集合,击鼓肃静,童生歌诗,钟磬琴鼓齐鸣,制造出一种超自然的富有宗教意味的神圣庄严气氛,使与会者容易产生对天子的崇拜和敬畏,在这种气氛下宣讲为子民规定的十六条行为规范,能起到劝诫善诱正人心的作用”,因而立即得到知县廖希元的赞赏,并批文说:“如能行之,岂惟齐一家,而通县亦可为法矣。”当场印钤、禁示,赋予其法律效力。实际上,古代许多制度的立意本身就是先由“私”的系统创造并试行最后经由官方认可才推行于更大范围的。广东潮州《汀龙会馆志》中说:“或曰会馆非古制也,而王律不之禁者何也?予曰:圣人治天下,使民兴于善而已。会馆之设,有四善焉:以联乡谊明有亲也,以崇神祀明有敬也,往来有主以明礼也,期会有时以明信也,使天下人相亲相敬而持之以礼信,天下可大治,如之何其禁耶?”作为流寓客地的同乡自发建立的社会组织,会馆弥补了传统政治体制难以管理流寓人口的薄弱环节,先是承担起整合同籍流寓、开展自我管理的任务,既而在办理善举、执行章程业规、承办粮赋差役乃至抽收厘捐、筹措军费等方面发挥作用,于是地方官员往往对其给予“鉴核立案”,甚至立碑加以保护。在某些场合下,“私”的系统还会转化为“公”的系统,或者由官府确立其合法性与权威性。光绪八年(1892年)《吴兴会馆碑记》中说:“现闻上海、江西等会馆,所有产业契据等项,皆因公产,系轮流经营,恐难一律缜密,均须廪库存贮,另置产簿二本,呈请盖印,一存县档,一存会馆,永远执守,历无贻误。”官府盖印意味着会馆行使职能具有了合法性,也意味着官府可以利用会馆达到有效地管理社会的目的。将“公”的系统和“私”的系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成为传统社会后期社会管理得以实现“官民相得”的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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