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社会的法治隐忧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隐忧不仅有经济的、政治的、社会及文化层面的,更有法治层面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条件下,法治建设进入了更加注重法律完善、法律执行及法律监督的后立法时代。强化对老年人的法定权益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落到实处,使他们真正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法治隐忧之一是相关部门有没有充分认识到老龄化社会到来的深刻影响及现实要求,有没有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所要求的“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没有从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方面做好应有的准备。
法治隐忧之二是在现有的城乡二元格局下,广大农村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和城镇同等保护的问题。老龄化社会冲击的不仅是现有的家庭和社会的养老传统及养老体系,且对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城乡平等地获得物质帮助权带来巨大挑战。这些都需要后立法时代的法治建设予以及时的回应,否则隐忧将转变为隐患或困境。
养老工作要有预见性
中国正在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在有效控制人口的情况下,降低了年轻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们的寿命也在不断增长。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加上生育观念的逐步转变,加速了我国社会老龄化的进程。处于“4+2+1”倒金字塔家庭模式中的年轻夫妇赡养四位甚至更多老人将成为我国社会的普遍现象,其压力可想而知。对整个国家来说,老龄化社会也会带来诸多问题。解决养老问题,做到老有所养,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要求,也是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
要解决我国社会的养老问题,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既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更注重创新和发展社会养老模式。
对家庭的依恋是中国人难以割舍的情感,养儿防老是中国人流传千年的观念,大多数老年人宁愿条件差一点、生活苦一点,也愿意和儿孙在一起,共享天伦之乐;而“百善孝为先”是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作为子女,为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也把赡养老人作为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家庭养老模式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存在空间,在我国老龄社会来临后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养老形式。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需要赡养的老人较多,完全借助于家庭养老,将使大多数年轻人不堪重负——这种压力不仅在于经济方面,更在于时间和精力方面。社会养老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未来我国养老的主要模式。而当前,我国虽然也存在社会养老的模式,但仅限于极少数特定人员才有机会颐养天年的干休所和数量十分有限的或公办或民办的养老院,许多养老院都存在范围小、条件差、护理不专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远远不能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
为此,应当充分认清我国老龄化社会来临的现实,有预见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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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