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政府购买民办园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非不可化解。围绕着化解“入园难”、推动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这一核心目标,各地政府的购买服务探索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从制度的源头开始抓起,引入竞争性、约束性机制,多措并举,实现公共资金的效益最大化。
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项创新性政策,从不同的角度考验着政府的政治智慧和行政能力,无论是政策目标的设定、政策过程的展开,还是政策实施后效的监督与考核,都是如此,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这一政策制度时要全方位、多角度,从西方的多年实践中获取给养,从政府在其他领域的公共治理经验中吸取教训。只有系统化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设计好了,政府购买服务中涉及的诸如购买主体资格、购买内容、购买对象、资金来源、购买规程、合同管理和监督、评估等也就迎刃而解了。
目前,我国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规定的最高法律为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但其中的很多条文并不完全适合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因此,政府在进行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
建立竞争性、约束性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着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购买与间接购买、竞争性购买与非竞争性购买。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和购买过程是否具有竞争性,购买方式又划分为三大类型: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和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在我国当下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方式创新中,地方政府的探索多集中在直接补贴、减免租金、提供教育券方面,竞争性购买方式严重不足。在公共管理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往往需要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来达成,民办园并非具备条件即可获得政府补贴,而是要经过竞争筛选的淘汰机制。
同样,通过竞争获取资助资格的民办园也需要不断的提升自己的教育品质,接受政府机构或第三方的动态监管。在我国当下的地方实践中,政府的监控性措施明显不足,除了对民办园有一定的资质认定与准入外,最重要的要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控,随时提供监管意见,保证其始终处于合法、合规、优质的办学方向上。在政府购买民办园服务的过程中,尤其要强调财务审计,保障政府的公共资金安全,既防止被民办园自身挪作他用,又规约政府官员与民办园之间的暗箱操作和寻租舞弊。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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