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第一人
有罪宣告被裁定注销
现年19岁的彭州青年刘某是试点“前科消灭”制度受益的第一人。2006年3月,还在上高一的他,曾因爱枪入迷竟自己造出了一支火药枪,2006年9月刘某被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由于有犯罪前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今后将注定与这段“灰色轨迹”如影随形。2007年5月,彭州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在校未成年学生“前科消灭”制度。
2007年9月20日,刘某的缓刑考验期结束。6天后,刘某的班主任出具材料证明他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年11月13日,刘某的父亲向彭州法院递交申请书。接着,刘某所在辖区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刘某在缓刑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同年12月31日,彭州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裁定注销对刘某的有罪宣告。
2008年1月10日,彭州法院不公开作出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刘某在执行刑罚期间,其所在学校、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均能证明申请人刘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裁定注销对刘某的有罪宣告。当日,法院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手里,即发生法律效力。
消灭前科
应当不公开决定或裁定
这次,彭州四机关出台《办法》对前科消灭的审查方式做了严格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当听取被消灭前科本人的意见,若其仍为未成年人的,应听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以及学校、单位的意见。同时司法机关认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条件的,应当不公开决定或裁定消灭该违法、犯罪记录。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复核、上诉。
此外,《办法》还规定法院、检察院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还应当及时送达公安局。公安局在收到消灭前科的决定书、裁定书后,应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罪犯的前科记录,并在填写未成年人升学、就业档案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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