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未成年人
适用范围: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
适用程序:刑罚期满一年内书面申请
适用方式:“消灭”不公开,当事人不能上诉
彭州法院曾在全国率先试点未成年在校学生“前科消灭”制度。经过两年半的探索,昨日记者获悉,彭州再开全国之先河:日前,彭州法院联合彭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将前科消灭实施的对象从在校未成年学生扩展到所有未成年人,而且扩大了前科消灭的实施对象,将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未成年人均纳入可实施前科消灭的范畴。据了解,前科消灭的范围,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
过失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
均在“消灭”范围
根据彭州四机关出台的《办法》,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彭州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彭州市人民法院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注销其违法、犯罪记录的制度。前科消灭的范围,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
据了解,前科消灭制度需要一整套的程序来完成。《办法》规定,前科消灭的时间,为被治安处罚期满、不起诉、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考验期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满后一年内;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就读学校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作出裁定、决定。
不过,《办法》也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司法机关处罚后又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得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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