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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县太爷为村民土地纠纷作出的审判文书复印件
http://wmf.fjsen.com 2015-12-01 10:49:40 刘淑清 夏鹏程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时光前进235年 当今法律如何论断

一场“土地纠纷”,县太爷出面进行调停,若按当今律法,又该如何判定呢?

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文质律师介绍,根据《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在我国大陆目前并不存在对森林、山岭或荒地所有权的买卖,因此“买山”之事不可能存在。

可能出现的是,国家或集体森林、山岭或荒地的管理者,利用职权将其违法承包或违法“卖”给第三方。此种情况,则可能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等或数罪。

虽然个人不具有森林、山岭或荒地等的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但却有经营权(使用权)。通过经营管理并获得收益是可以的,经营权也可以合法转让和继承。案例中如果沈森良是向黄书渊转承包这座山的承包经营权,是合法的。郑、蔡、郭、林等人之前如果获得黄书渊父亲许可,并拿到林木采伐证,那他们上山采伐是合法的;但山林转让后,未经沈森良许可并获得林木采伐证,他们再去采伐就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案例中郑、蔡等人的行为除了接受法律制裁外,还需赔偿沈森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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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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