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主体,发挥法律作用
陈日源(长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我是一个直接参与连城培田古村落和长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的基层干部,在深入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重要讲话精神之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总结提出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特别是明确县一级以下(含县一级)基层单位的责任,因为基层是保护文物的最前沿单位,可以是历史文化和文物的直接保护者,也可能是最直接的破坏者。如果只是把文物保护寄托于基层干部的文化素质、保护意识和文化自觉上,是很危险的。所以必须明确责任,才能落实保护文物的任务。
二、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很多基层干部思想上还存在一种破坏旧的、建立新的思维模式,对文化脉络的延续与承接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同时,要让整个社会都认识到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的意义之所在,尊重文化,树立文化自信。
三、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如果不明确就会使负有保护责任的人无所适从,该保护的没保护好,保护下来的却又没有代表性,富有个性或典型的文物破坏了;同时,要注意规划所造成的破坏,规划应当慎之又慎,因为文物保护规划是保护不可再生的东西,一旦出错,损失便无法弥补。
四、要进一步重视保护的方法。建设性的破坏或修建性的破坏是当前文物保护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要警惕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土地增减挂钩等出发点正确的工作所引发的破坏性影响。
五、要充分发挥《文物保护法》的作用。由于基层干部对文物的鉴别和认识是有限的,往往不能准确把握并开展工作。挂牌或者建立保护清单方式是指导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较有效的办法,同时,要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文物的保护,形成政府和民间的保护合力。
六、要重视保护人类生活的遗迹或重点传统古村落。既要保护古代建筑,也要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古村落,这是中华文化的根脉之所在。
七、要认真研究并宣传保护文物的失败案例。要让基层干部或者负有保护责任的人知道保护性的破坏也是我们常常犯的错误,明确哪些是正确的保护,哪些是错误的保护。
八、要进一步加强和重视保护机构各个方面的力量。要有一个机构,能够统筹协调宣传、文化、文物、住建、规划、执法、旅游等部门的职能,要在人、财、物上为保护文物和传统文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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