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13日讯(福建日报)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根据法规草案二审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调研论证和修改。草案修改稿坚持价值引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建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单位给予激励,对失信单位给予惩处。该法规案有望于今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弘德立法的明确要求,高度重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和引领。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中,突出弘德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移风易俗、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的立法修法。在法规具体条款的把握上,注重把握基本道德要求,使地方性法规既充分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又在弘扬传统美德、强化法治意识、促进公序良俗、构建健康生活等方面提供具有操作性的社会规范。
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时代精神是弘德立法的突出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加强红色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教育引领作用;修改拥军优属条例,规定要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面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批准了《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南平市革命旧址保护利用条例》《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让爱国主义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在我省立法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省人大常委会把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作为充分发挥人大职能、提升人大形象的有力抓手,突出体现人大特色,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规的精神、宗旨、原则和规范,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台红十字会条例,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写入立法目的;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家庭教育条例,及时衔接新出台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家风家教建设,明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出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倡导建立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要求全社会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
“作为立法机关,我们努力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转换为法言法语,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汇聚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法治力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明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