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文明风首页
> 文明创建进行时·福建在行动> 文明风尚 > 正文
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保存期限视情节而定
第七条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康金山 |
相关新闻
- 2017-03-14厦门交警梳理7大高发违停行为 呼吁市民文明停车
- 2017-03-14福州大学 传承九五光辉,培育文明之花
- 2017-03-14福州市民行为小“蝶变” 折射出城市文明新高度
- 2017-03-14松溪台:县开展城市管理提升与整治不文明行为活动
- 2017-03-14新绿进校园,文明树新风
- 2017-03-14于文明委员:中医药迎战略机遇 期待资本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