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称: | 福建警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廖玉春 |
案件编号: | (2015)马执字第540号 | 立案日期: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初字第276号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警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青华支付加工款9974.00元及利息(以99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青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减半交纳为62.00元,由被告福建警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