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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
http://wmf.fjsen.com  2016-11-22 15:44:16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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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称: 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
案件编号: (2016)闽04执694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三民初字第258号 执行法院: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加强、李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丽英借款本金1100万元。二、被告陈加强、李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英偿付借款利息(其中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100万元的借款本金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三、被告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加强、李晋追偿。四、驳回原告黄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加强、李晋、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康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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