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
http://wmf.fjsen.com 2016-11-22 15:44:16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名称: |
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案件编号: |
(2016)闽04执694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三民初字第258号 |
执行法院: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加强、李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丽英借款本金1100万元。二、被告陈加强、李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丽英偿付借款利息(其中1000万元的借款本金从2012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100万元的借款本金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三、被告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加强、李晋追偿。四、驳回原告黄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加强、李晋、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责任编辑:康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