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可可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http://wmf.fjsen.com 2016-11-22 15:40:3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名称: |
福州可可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魏娟 |
案件编号: |
(2015)马执字第1183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马民初字第942号、(2015)榕民终字第2419号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总公司与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7月25日解除;二、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腾空搬离本案讼争租赁场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大道M9511工业园4#楼第一、三、四、六层北侧部分标准工业厂房(租赁面积为3964.72平方米)并返还给原告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总公司,本案第三人陈豪、福州兴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有协助返还义务;三、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马尾工业建设总公司支付租金136165.44元及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场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租赁面积为3964.72平方米,单价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0月13日仍按12.00元/月/㎡计,之后逐年递增1.00元/月/㎡),并支付滞纳金(按日57.09元的标准,自2014年3月14日起付至还清欠付租金136165.44元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3.00元,由被告福州可可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部分现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
责任编辑:康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