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有关机构、企业:
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及《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现公布2016年度第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调整企业名单(见附件2),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进度
新公布的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具备条件后,应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属地环保部门应加大对该类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该类企业在恢复生产后能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备案工作
名单内企业应在2016年5月15日前登录福建省清洁生产网(www.fjcpc.org),按照《细则》要求进行备案,并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未进行备案的企业,各评估机构不得受理其审核报告。
三、规范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规范开展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评估工作由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办理,各负责清洁生产评估的机构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取评估费用。
四、加强后续跟踪督促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时间进度开展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推动取得良好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监管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后续评估的质量监管,定期对咨询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摸底。如发现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将咨询机构或相关审核师列入失信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2016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调整企业名单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