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营业执照注册号:350600400002427;组织机构代码:66685631-5):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总排口废水采样监测显示:COD浓度为2200mg/L,SS浓度为112mg/L,超过福建省地方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中COD排放标准(80mg/L)的26.5倍、SS排放标准(30mg/L)的2.73倍。期间,你公司于2014年7月因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被南靖县环保局立案处罚,被责令停产整改,并处罚款30476元(靖环罚字〔2014〕18号)。2014年10月16日你公司向环保部门报告停产整治,但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于2014年10月20日恢复生产至2014年10月28日,且故意停运、闲置废水在线监控设施规避环保部门监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2015年1月13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辩称因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安装调试导致排污口废水COD浓度和SS浓度超标,并非擅自恢复生产,且对罚款金额有异议,认为处罚过重,应当按法律规定的低限进行处罚。我厅认真研究并开展现场调查,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书中关于“已经投入巨资整改完成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经开始试运行,能够保证废水达标排放”的情况,经核实,限期治理整改确已完成,情况属实。对于你公司擅自闲置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该违法行为已经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