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永福镇古溪村古溪口;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81600137734;组织机构代码:无):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由漳平市永福荣昌废品收购站于2014年7月3日变更注册登记,改变经营范围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未防渗的沟渠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最终经一条未防渗的沟渠排入场边山涧小溪。经采样监测,坑塘出水口COD浓度为395.6mg/L、悬浮物浓度为178mg/L;排向山涧处COD浓度为237.6mg/L、悬浮物浓度为186mg/L,均严重超标。鉴于此,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向你厂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环保总队改字〔2015〕2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像、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2015年7月2日,因当事人拒签,我厅在南靖县和溪镇干部见证下执行见证送达,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4月21日,福建省环保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环保总队改字〔2015〕2号);
2.201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3.2015年4月23日,漳平市环保局关于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调查情况的答复;永福镇国土资源所关于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用地地块的核对;漳平市永福工商所提供的关于《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漳)登记个注核字〔2015〕第3795号;
4.2015年4月24日水质监测报告;
5.2015年4月30日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
6.2015年5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复查照片;
7.2015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8.《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6号);
9.2015年7月2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10.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提交的申辩书(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2.照片;3.厂房出租协议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8点从重情节处罚,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2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龙岩市漳平市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南靖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漳平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