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4月21日,福建省环保厅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环保总队改字〔2015〕2号);
2.201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3.2015年4月23日,漳平市环保局关于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调查情况的答复;永福镇国土资源所关于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用地地块的核对;漳平市永福工商所提供的关于《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漳)登记个注核字〔2015〕第3795号;
4.2015年4月24日水质监测报告;
5.2015年4月30日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
6.2015年5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复查照片;
7.2015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8.《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6号);
9.2015年7月2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10.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提交的申辩书(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2.照片;3.厂房出租协议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8点从重情节处罚,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2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