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平市永福荣昌塑料加工厂(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永福镇古溪村古溪口;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81600137734;组织机构代码:无):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由漳平市永福荣昌废品收购站于2014年7月3日变更注册登记,改变经营范围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未防渗的沟渠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最终经一条未防渗的沟渠排入场边山涧小溪。经采样监测,坑塘出水口COD浓度为395.6mg/L、悬浮物浓度为178mg/L;排向山涧处COD浓度为237.6mg/L、悬浮物浓度为186mg/L,均严重超标。鉴于此,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1日向你厂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环保总队改字〔2015〕2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像、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2015年7月2日,因当事人拒签,我厅在南靖县和溪镇干部见证下执行见证送达,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责任编辑:金婷